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什么方针和原则?

第三条 循环经济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第二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实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示范推广、分步实施的方针。

再使用原则要求抵制当今世界一次性用品的泛滥,再使用原则还要求制造商应该尽量延长产品的使用期,而不是非常快地更新换代。资源化原则,即物质资源和流动资源,是指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浪费的全过程中,将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性增长型经济转变为依赖生态资源循环的经济。

福建省人民政府致力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其核心思想是遵循科学发展观,以优化资源利用方式为目标,旨在提高资源效率并减少废物排放。方针包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实践与公众参与。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矿产资源补偿费

1、矿产资源补偿费应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归类为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中的其中一个科目。具体应如何进行核算,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公司在采矿过程中需要向国家交纳的费用,也是属于企业的生产成本之一。

2、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计算公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从采矿权人的经营中如期收取资源消耗后的价值补偿,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3、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在矿产资源的勘查过程中,将所投资的采矿权作为资产,将其转让给采矿权人时,根据相关法规所收取的一种费用。这种费用的收取标准是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采矿权评估得出的价格为基准。对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